河桥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河委〔2013〕34号

河桥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职数结构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镇11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人组成。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特别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条件的村要通过法定程序把村党组织书记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进一步加大女干部选拔力度,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进行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同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董事长)1人,主任(董事长)原则上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监事长)1人,主任(监事长)原则上由分管纪检的党组织委员担任。

    二、任职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⑴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⑶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⑷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全村完成各项任务;⑸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新进班子成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懂经济,善管理,有创新精神,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村选举办法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自荐人或获选人:(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

    村选举办法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自荐人或获选人(其中第8条仅适用于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1)因触犯法律法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违反党纪政纪正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2)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3)近三年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4)近三年有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拒不整改的;(5)拖欠集体承包款或公款未归还的;(6)农村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中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7)上届担任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期间三分之二时间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8)近一年内因赌博等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出现“不能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情形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可由镇选举指导机构宣布。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社监会(监事会)含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不得担任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村文书、村报帐员不得兼任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提倡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董事会)成员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要把村党组织书记依法选举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的社长(董事长),社监会(监事会)成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三、方法步骤

    换届选举工作从2013年11月下旬开始, 至2013年12月下旬基本结束。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自荐直选”方式,确定12月21日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日。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由村党组织会同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交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经济合作社主任(董事长)和村(社)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由成员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

    1、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镇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具体工作,制定全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明确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2、周密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选举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召开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动员大会,明确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搞好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认真做好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训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流程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计票、监票、统计的方法方式,选举纠纷处理案例等,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1、认真做好“六个”公开。本次换届必须做到“六个公开”,即:《公开信》、《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讨论稿)、自荐人三项承诺(竞职、创业、辞职)内容、授权内容和咨询监督电话公开。让村民知晓在民主选举过程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2、推选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的选举,由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9人组成。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由村党组织会同村委会提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酝酿产生。应通过法定程序推选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报名村民委员会职位的,其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自荐报名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3、依法制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选举办法》、《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选举办法》。各村结合实际依法制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选举办法》、《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选举办法》,经代表会议通过实施。内容有:确定职数、选举日;明确任职条件;选民(社员或股东)登记的条件;投票选举、计票的要求;选票有效或无效、当选有效或无效情形;另行选举等。

    4、认真组织好选民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不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在本村,但是国营企业(含国营参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和干部的不列入选民登记;四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选民的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即1995年12月20日前(含)出生的。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明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举权利自行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放。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本村选民同为本村社员(股东),不为本村社员(股东)的,另行公布。

    5、推选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和村民小组长。

    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人数按每15户产生一个代表的比例进行计算,不足30个名额的补足到30个名额。女性代表不少于总数的1/3以上。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的总数和女性代表数由村“两委”班子研究确定后分配到各组,女性代表实行专职专选。提倡将党员依法推选为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同户不得产生两名(含)以上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推选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新一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作为当然代表。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村民小组长和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由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推选。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选派两委会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成员召集和主持。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的推选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实行无记名投票,当场计票。村民小组长得票可以下加村民代表(性别不限)和女性村民代表票,村民代表票(性别不限)可以加到女性村民代表票,女性村民代表票不可以加到村民代表票(性别不限)。

    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纪律;(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文化水平,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选出的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当选无效:(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

    6、由村民(社员或股东)会议向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开展村民(社员或股东)会议向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授权工作与推选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同步进行,由户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授权过半数,授权有效。

    7、认真组织好村民自荐和联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村民自荐,鼓励具备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的选民应在选举日的10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竞选其中一个职位,并提交竞职、创业、辞职承诺书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全面实行联审制度,加强对自荐人的资格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镇党委对自荐人任职条件进行核审后,提交市人大、纪检监察、组织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计生、国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建立自荐人谈话制度,由镇党委对自荐人进行集体谈话和法规知识培训,各村要组织召开竞职演说大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严禁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严禁在选举期间发放传单。不配合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活动的视作退出自荐报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5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三项承诺书。自荐人可以在选举日3日前书面放弃竞选资格。不提供书面演说稿、不签订“三项承诺”书以及不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自荐人”视作自动退出竞选。

    8、规范办理委托手续。选民在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配偶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委托投票应在选举日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办理委托手续时需提供委托人亲自签名(或按手印)同意的委托申请书,并同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委托人未亲自到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的,须由两名选举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确认。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投票。受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9、严格选举程序,搞好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

    (1)做好选前准备。

    ①设置投票站。投票站应根据村规模大小和居住情况,合理设置,并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确保选民有序投票并便于监督。每个投票站都应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配备验证发票员、秘密写票处管理员、代写员、票箱管理员等相应的工作人员。秘密写票处应具备半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既保证选民意愿不被他人察觉,又便于选举工作人员观察是否有拍照、摄像以及将选票带出等违法行为。

    ②选举日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确定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投票站工作人员若干名,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代写处代写员若干名等。配备的工作人员(除代写员外)都应从本村的选民中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代写员可由镇换届办统一聘请教师担任。

    ③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正式选举之前,要对选举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是投票程序、选票划写要求、选票整理要点、选票有效性认定办法、唱计监票办法、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④准备好投票用品。投票用品主要包括:投票站场地标识、工作人员证、选票、票箱、工作证、划票笔、选举结果报告单、票箱封条、计票黑板、胶水、计票粉笔、计算器等。

    (2)组织正式选举。

    ①验证发票。监票人将票箱当众检查是否空箱,检查后由监票人将票箱上锁并封签。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每一个验证发票点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验证发票,负责检验《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并与选民登记名册核对,发放选票,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上敲“选票已领”的章,统计发出选票的张数。验证发票结束后,剩余选票由监票人当场当众剪角作废。

    ②写票、投票。选民领到选票后应认真阅读选票并进入秘密写票处,实行“一人一票一处”写票。有条件的村可在秘密写票处内张贴或放置附有自荐人照片、姓名、自荐职位的说明。选民填写好选票后当场投票,不得将选票带离投票站。因文盲或其他状况无法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意愿。

    实行“自荐人”现场回避制度,选举投票当日,“自荐人”先在中心投票站集中投票,再集体回避,不得在现场影响选民自主投票。

    ③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必须将各投票站票箱封存,所有票箱统一集中到唱、计票处统一开箱。开箱后,先将各票箱中的所有选票汇总在一起,再清点收回的选票总数,由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开唱、计票,唱、计票前必须先验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一张选票中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该人提名无效;在妇女委员选票栏内填写男性选民的,该栏提名无效;有明显记号、无法辨认、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④宣布选举结果。经确认选举有效后,公布所有自荐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未经审查的选民当选的只宣布得票数,待审查结束后再公布是否当选有效);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人员。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可递补人选时,在其他人员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并报镇换届办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予以公布。

    (3)搞好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继续实行专职专选。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未经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应先审查再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三分之一选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另行选举建议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第二日进行。

    10、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村民(社员或股东)选举委员会立即确定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并报镇党委。经联审后,在选举3日前张贴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召开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具体办法以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通过的《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选举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选举办法》为准。

    (三)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1、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村应及时将选票(含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封存好后同选举情况记录一并交镇换届办存档备查。有关的选举资料,要及时报送镇换届办。

    2、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5日内,应召开新一届两委会成员会议,及时调整、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3、自新一届机构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交接工作由镇工作指导组主持,上一届机构应向本届机构移交包括公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和办公设施(设备)以及其它集体资产。

    4、组织培训,完善制度。适时组织新当选的各机构成员进行上岗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法规政策水平,尽快进入依法治村的角色。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如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董事会章程等。各项管理制度,都应交村民(社员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要认真细致地做好退下来同志的思想工作,使他们一如既往地支持镇、村工作。

    附件:1、河桥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

    2、需上报资料清单

    中共河桥镇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程玉兰   添加日期: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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