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桥镇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民事纠纷

好心人无偿搭乘 出事故引来纠纷

河桥镇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民事纠纷

无偿搭乘熟人的机动车,本是再普通不过的事,可万一出了交通事故,司乘责任该怎么划分?近日,区司法局河桥分所引用《民法通则》有关条款,成功调解了一起该类纠纷。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中旬。当时河桥镇某村村民李某,开着家里农用三轮车回家,出于好心,顺路搭载了相识的隔壁村王某。怎料途经一拐弯处,李某驾驶的车辆侧翻,王某摔地受伤。事发后李某支付了王某所有医药费,购买了补品上门看望,还在打山核桃农忙时,出资雇请两人帮王某家劳作,双方都未报警,李某也以为是仁至义尽了。怎料王某出院后,要求李某再支付3个月的误工费等损失1万余元。李某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做好事还承担责任,心中愤愤不平,而王某也是一肚子委屈。双方各自强调理由,情绪一度剑拔弩张,纠纷调解陷入僵局。

为此,村矛盾调解中心将事情上报至镇司法所矛盾调解中心。11月10日,河桥镇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和普法宣传后,指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纠纷中,李某因驾驶不慎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系自愿搭乘非营运型农用三轮车,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专业司法解释后,当事双方均表示认可,最终李某支付王某各类赔偿金8000元,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高红波 章力   信息发布:黄晓强   添加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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