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桥镇工作规程细则(试行)

河委〔2013〕23号

河桥镇工作规程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临安市镇(街道)工作规程(试行),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程细则。

    第二条 全镇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推进本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推动发展好、服务群众好、社会管理好、工作效能好、自身建设好的“五好”服务型乡镇。

    第三条 全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基层政权,加强组织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搞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全力打造“古韵风情小镇、旅游休闲胜地、和谐生态家园”建设,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全镇坚持党委统揽全局、人大审议决定、政府依法行政、纪委监督检查、群众有序参与的治理结构。

    人武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镇党委是镇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负责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组织实施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落实党代表提交的议案。

    (三)讨论决定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镇人民政府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五)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七)领导本区域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是镇的权力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和审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障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

    (十)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并向代表通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主持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

    (六)筹备、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是镇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城镇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全民所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镇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及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和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八条 议事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主要采取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议、书记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书记专题会议负责议事、酝酿,不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镇党员代表大会由党委召集,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通过镇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条 镇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书记或由其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镇党委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指示要求及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党员发展、干部任免和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奖惩。

    (四)其他党内事项。

    第十二条 镇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重要议题由书记专题会议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镇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镇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镇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和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包括本镇的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通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镇领导班子会议议题一般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镇长确定。

    第十六条 书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

    第十七条 书记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镇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镇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四)研究处置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应当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事先酝酿,并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

    (二)调查研究。议题确定后,明确牵头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对特别重大或影响深远的事项,应当实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三)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未经征求意见或反对意见比较集中的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四)讨论决定。会议应充分讨论,原则上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五)形成纪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由原决策主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如确有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决策程序随意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需提交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没有提交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对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的,追究直接决策人的责任。

第四章 执行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实行日常工作岗位责任制。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责,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工作举措,确保常规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点工作项目推进制。根据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需要,按照重点工作项目化、工作责任网格化的要求,实行项目化管理、制度化推进。一般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重点工作项目领办制,分解经研究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健全实施一人为主、包干负责,一线协调、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科学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可设立扁平高效的指挥部、推进组等临时机构,集中时间、力量和资源推进工作。临时机构的设置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务实高效推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应急工作集中处置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重特大事故,应当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危急发生时,必须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协调处理,确保应急工作及时处置。

    第二十五条 坚持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深化“服务百姓档案”工作,推行“三式”服务工作法,健全民情联系、民意分析、民生服务长效机制。

    (一)组团式服务。实行每周固定下村服务日制度,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除党政办、镇便民服务中心人员外,每周二由联村班子成员或联村负责人带着镇服务团队到村,会同村两委干部开展集中办公,走访农户,开展政策宣传、纠纷调解、业务代办、民情调查、技术培训等工作。实行“五个必到”、“五必访”、“五必清”制度,“五个必到”即召开村级班子会议、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必到、每周固定下村服务日必到、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必到、进行招标等重要经济社会活动必到、党委政府安排重要工作任务必到;“五必访”即对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三类人员必访、群众遭受自然灾害必访、困难群体必访、各类重点人口必访、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必访;“五必清”即党建工作底数清、生产发展思路清、稳定工作动态清、群众关注热点清、和谐发展头脑清。

    (二)热线式服务。开通12条镇、村两级民情热线,及时了解群众需要、回应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困难。

    镇民情热线由镇党政办人员接听,下班、双休日或节假日由镇值班人员接听;村民情热线由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受理员接听;实行民情热线登记、交办、办理、反馈和销号制度。

    (三)一站式服务。加强镇、村两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窗口受理、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镇建设、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农业农村、劳动保障、网络电视服务、国土服务等8个办事窗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对村组织的领导、管理和指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在村得到贯彻落实。

    (一)按有关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

    (二)配齐配强村级各类配套组织。加强村级后备干部及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

    (三)推行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履职承诺”制度。

    (四)加强村级干部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来客接待和会议用餐管理、公务用车,以及办文办会、保密管理、政府采购、财务报销、资产管理、机关考勤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八条 实行机关干部和村干部考核制度。完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办法,探索建立实绩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评优、任用、惩戒的依据。

    (一)每年接受市委对领导班子的考核。

    (二)每年接受市委、市政府对镇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三)镇党委、政府每年对镇机关干部进行一次综合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公务员、优秀事业干部依据。

    (四)镇党委、政府每年对村主要干部进行一次综合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村主要干部报酬的依据。

    (五)镇党委、政府每年对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综合业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机关干部日常工作中实行“五不准”制度,即不准接受公款吃请送礼和娱乐消费、不准在所联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到所联村购买集体物资,向集体借款、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优亲厚友、不准参加酗酒、赌博等任何有损干部形象的活动。

    对存在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视情采取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镇党委、政府必须坚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学习交流制度。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组织机关干部参加周末选学活动,确保学以致用,推动工作。

    结合机关干部住夜值班,每月二次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微课堂”夜学制度。

    (二)调查研究制度。机关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三分之二的时间用于调查研究和一线协调处理工作。镇党委理论中心组每年完成一篇调研文章。

    (三)驻村联户住夜制度。坚持定村到户、定期联系、定点住夜,镇领导班子每名成员至少直接联系1个村、5户农户,机关干部按“片组户联系、网格化管理”,实行责任网格联户。党政主要领导应走遍所有自然村,联村干部应走遍联系村所有住户。镇固定住夜值班室每天至少安排3人以上住夜值班。

    (四)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整改落实。

    (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财务管理、工程管理、组织人事纪律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增强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二条 加强镇对市级部门派驻站所的管理,统筹调配资源,理顺条块关系。一般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派驻站所的干部,原则上纳入镇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列席镇有关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二)派驻站所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镇党委的意见,镇党委可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站所负责人的建议。

    (三)派驻站所负责人的考核由镇会同市级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十三条 坚持权责明晰、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市“三定”方案,科学设置工作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镇机关设置6个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挂人大办公室牌子);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

    (三)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挂民政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

    (四)农业农村办公室(挂城乡统筹办公室牌子);

    (五)综合治理办公室(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六)财政统计办公室;

    镇设立综合服务中心事业机构,在中心设农业技术服务站、文化体育服务站、劳动保障管理站(劳动监察中队与其合署),为正当正股级事业单位,隶属党委、政府管理。

    本镇共有公务人员编制27名,事业编制人员26名,原则上不外聘用编制外长期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加强镇干部的培养、管理和关爱,提升整体素质,激发工作积极性。

    (一)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镇党委可对领导班子成员配备和调整提出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招录公务员和事业人员,注重引进和充实专业人才。新录用工作人员服务未满3年的,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得借用和调动。

    (二)规范中层干部任用,加强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注重在一线和多岗位锻炼干部,培养复合型干部队伍。

    (三)健全谈心谈话制度,镇党委书记与机关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一次。

    (四)控制和规范考核、评比活动,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向镇倾斜,适当提高干部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员承诺践诺、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

    (二)围绕重点项目和重大问题,通过人大代表视察、询问、评议等方式,加强法律监督。

    (三)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民主监督。

    (四)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应当认真调查并及时作出回应。

    (五)健全内审机制,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评价。主动接受专项资金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

    (六)每年开展职能办公室和驻镇站所创满意工作,定期开展中层干部和站所负责人公述民评活动。

    镇纪委督促村务监督委会员开展村务决策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监督。

    镇党委、政府和镇纪委督促村级组织落实“五议两公开”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河桥镇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程玉兰   添加日期:201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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