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委〔2011〕22号
河桥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称“一法两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浙江省纪委《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职数结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镇11个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3人组成。引导、鼓励和支持党员特别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条件的村要通过法定程序把村党组织书记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进一步加大女干部选拔力度,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要进行女性委员专职专选。村经济合作社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由分管纪检的党组织委员担任。二、任职条件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忠实实践者;(3)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4)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带领全村完成各项任务;(5)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6)懂经济,会管理,有创新精神,能带领群众共同富裕。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引导村民、村民(社员)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优秀人才选进村级班子。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荐人:(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2)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3)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4)涉黑涉恶受处罚未满3年的;(5)丧失行为能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荐人:(1)处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的;(2)因触犯法律法规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违反党纪政纪正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3)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4)拖欠集体承包款或公款未归还的。出现“不得作为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自荐人”情形的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如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可以由镇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三、方法步骤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1年3月10日开始至4月中旬基本结束。村民委员会全面推行“自荐直选”方式,确定4月10日为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宣传发动 1、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镇党委班子专题会议研究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具体工作,制定全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明确选举工作日程安排。 2、周密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选举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广大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召开镇村民委员会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动员大会,明确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搞好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认真做好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培训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选举相关流程程序以及印制选票和选举报告单、划票、投票、计票、监票、统计的方法方式,选举纠纷处理案例等,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二阶段: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1、推选村民(社员)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依法制定《村民(社员)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推选村民(社员)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着重强调公开、规范。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社员)代表由村民小组户长会议推选。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两委会班子成员及其配套组织成员召集和主持。村民(社员)代表的推选由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长参加,实行无记名投票,当场计票。女性村民代表不少于总数的34%以上。村民(社员)代表的总数和女性村民代表数由村“两委”班子研究确定后分配到各组,女性村民代表实行专职专选。新一届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作为当然代表。村民(社员)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村民(社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2、由村民(社员)会议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授权。村民(社员)会议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授权。授权工作与推选村民代表同时进行,授权应注明授权事项,签订授权书,授权过半数以上,授权有效。 3、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代表五至九人组成,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提名,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报名村民委员会职位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5、依法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村(社)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各村结合实际依法制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村(社)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施。 6、认真组织好选民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是大学生村官,必须参加本村的选举。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以选举日前一日(2011年4月9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本人书面明确表明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镇选举指导组提出,镇选举指导组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发放。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7、认真组织好村民自荐和联审。村民选举委员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自荐的选民的登记报名,竞选其中一个职位,签订竞职、创业、辞职承诺书,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积极推行任职条件联审制度,加强对自荐人和候选的资格审查。镇党委对自荐人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各村要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选举竞职演说大会。自行承诺的内容必须经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严禁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的行为,严禁在选举期间发放传单和进行公益捐助活动。凡不配合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活动的视作退出自荐报名。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五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三项承诺书。自荐人可以在选举日三日前书面放弃竞选资格。 8、规范办理委托手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自荐人除外)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有赡养关系的女婿、媳妇。委托投票应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对委托人的《选民证》签发同意委托加盖公章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凭有效委托人的《选民证》领票、投票。 9、规范投票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采用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方式集中投票,投票场所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四名以上工作人员,保证选民秘密写票。投票场所应布置得隆重简朴,并张贴竞选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选民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以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秘密公正地进行。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登记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某一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计票时,主任票下加委员票(性别不限)和女性委员票,委员票(性别不限)加到女性委员票,女性委员票不可加到委员票(性别不限)。 10、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在投票结束后,要按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将若干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验票、计票、唱票,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应公布所有被选人所得票数。未经审查的选民当选的只宣布得票数,待审查结束后再公布是否当选有效。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对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别报镇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11、认真实施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其中妇女代表未当选的,继续实行专职专选。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未经资格审查的,应先审查再确定候选人身份。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一般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第二日进行。 12、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立即确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并报镇党委。经联审后,在选举3天前张贴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召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具体办法以村民代表通过的《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为准。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1、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村应将换届选举工作台帐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及时向镇党委上报有关资料。 2、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5日内,应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及时调整、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交接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包括公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和办公设施(设备)以及其它集体资产,并办理移交手续,镇政府应监督执行。 4、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如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各项管理制度,都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附件:河桥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
中共河桥镇委员会
2011年3月9日
|